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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时间:2016年06月27日 点击:3,887 【字体:
关于明确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村:
根据5月22日县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培训,结合中央省里的文件精神,县联席办对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困难进行了归纳和梳理,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搬迁范围和对象
(一)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居住在深山、自然保护区、高寒、地质灾害易发地、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库区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一方水土不能养活一方人的地方。以自然村、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予以具体确认(就是一个村民小组整体搬迁)。
政策解释:主要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标准。一是难以生存的。一方水土养活不了一方人,这是我们要把握的标准。这个标准不好认定,所以必须要明确一个大致的区域,否则大家都来争,如果这个镇一点,那个镇一点,这个村一点,那个村一点,结果把它变成了普惠制。易地扶贫搬迁是要集中解决一些重点问题,重点解决最困难人群、最艰苦的人群,这条大家一定要把握准。二是难以脱贫的。要按照“两不愁、三保障”的标准,如果这个地方难以做到三保障,那就要搬,不搬就脱不了贫,这是很硬的一条标准。比如,大家提到的,就那么十几户人,天高地远,路不又通,医疗卫生和教育都解决不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这十几户人,花几个亿去修路、建医院和学校,这是不可能,怎么办?只有搬迁。这是要把握的标准。三是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各个县、乡镇、村的生态环境都不一样,但哪个地方艰苦一点,哪个地方稍微好一点,大家要有个标准。如果这个地方是水源地,要保护生态和环境,必须易地搬迁。这三条搬迁标准,我认为完全符合中央精神,一定要认真把握。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来把握,优先考虑最困难的重点人群、对生态环境、自然条件恶劣的艰苦地方重点倾斜,千万别撒芝麻盐,千万别搞指标、平均分配。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上述范围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象的确认由各乡镇与县扶贫办共同确认(沅办发[2016]33号文件中的职责分工)
二、同步搬迁对象
对于易地扶贫搬迁范围内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确需同步搬迁的其它农户,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一并统筹规划,共享公共基础建设,其它人员不享受同步搬迁补贴。
三、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总面积的生产性用房。增加面积农户自筹资金,不享受补助。同步搬迁户享受用地、公共服务设施和人平1.5万元的建房补助。
四、关于易地扶贫搬迁与农村危房改造关系问题
农村危房改造,是指在现有农村危房宅基地基础上改造和重建。易地扶贫搬迁,是指“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自愿的基础上,“易地”进行搬迁。两者的对象、范围、建设标准和优惠政策都不同。建档立卡贫困户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不能重复享受政策。
五、关于老宅保留改造利用问题
易地扶贫搬迁户的老宅原则上必须拆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六、补助执行时间
沅办发[2016]33号文件于5月20日下发,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贴从2016年5月20日执行,5月20日以前在建或竣工的一律不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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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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