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沅陵县新农合住院补助政策
一、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
1、住院起付线: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5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以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起付标准(2300元)为限额。省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8号)执行。
2、补偿封顶线:年度封顶线15万元/人,其中外伤为2万元。
二、住院报销政策
1、普通住院:参保居民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90%,县级医疗机构为75%,市级医疗机构为60%;省级医院保内费用报销比例为60%。
2、外伤住院:报销比例在同级别医院普通住院基础上相应下调20个百分点。外伤住院到沅陵县人民人寿保险公司(电话:4325511,公司位于沅陵县南方医院旁边)负责办理报销。
3、分娩住院: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3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16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三、大病保险政策
参保居民因住院治疗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医保按政策补偿后,剩余保内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补偿条件和标准的,给予大病保险补偿。大病保险补偿按照怀化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执行。我县大病保险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支公司(电话:4222146,公司位于县妇幼保健院旁边)办理补偿事宜。
四、参保居民必须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才能享受补助。
五、参保居民在县外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办理报销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农村合作医疗证、(2)户口本、(3)身份证(未成年人须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4)住院费用总清单、(5)疾病诊断证明(须加盖医疗专用章)、(6)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7)发票原件(外省住院须提供打印发票)、(8)沅陵县农村商业银行卡复印件、(9)外伤病人须提供外伤原因证明、(10)住院分娩病人须提供生育证和出生医学证等。在病人出院后15天之内或当年的阳历12月31日前,将上述资料交给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由卫生院代办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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