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科学技术局权力清单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 ||||||
填报单位(盖章):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人(签字): 填报日期:2015年6月 日 | ||||||
序号 | 类别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意见 | 备注 |
一 | 行政许可 | 共0项 | ||||
二 | 行政处罚 | 共5项 | ||||
1 | 行政处罚 | 对在技术交易、成果转化活动中,采取欺骗,造假等不当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谋取非法利益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00年5月27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二)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
2 | 行政处罚 | 对通过编造虚假技术合同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行为的处罚 |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
3 | 行政处罚 | 对合同双方和技术交易机构可经纪人员在登记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的处罚 |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检测结果、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技术交易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技术交易的经纪人员提供虚假技术信息进行技术中介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机构或个人的技术经纪从业资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增加 | |
4 | 行政处罚 | 强制高新企业参加加入社会自律性组织或者参加由企业出资的评奖活动、检查工作或工作人员违规的处罚 |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或者财产;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新技术发展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
5 | 行政处罚 | 弄虚作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处罚 | 《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湖南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弄虚作假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该企业已经享受的各种优惠。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
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
1 | 行政强制 | 对假冒专利的产品的查封和扣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沅陵县知识产权局) | 增加 | |
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
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
六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
1 | 行政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 | 《湖南省技术市场条例》(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技术交易当事人可以申请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其技术合同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条件进行认定。省、市(州)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出具认定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认定技术合同不得收费。第二款 禁止利用无效技术合同或者虚假技术合同,以及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认定证明。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增加 | |
七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
1 | 行政奖励 | 沅陵县科学技术奖 | 《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 | 保留 | |
八 | 行政检查 | 共0项 | ||||
九 | 行政裁决 | 共1项 | ||||
1 | 行政裁决 | 对假冒专利的产品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湖南省专利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健全专利执法机制,及时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判决后,被请求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直接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 | 沅陵县科学技术局(沅陵县知识产权局) | 增加 | |
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1项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专利侵权纠纷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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