筲箕湾镇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1.范围
本规定只适用于筲箕湾镇会计核算中心
2.职责权限
筲箕湾会计核算中心镇负责政府财务印鉴的归口管理
筲箕湾镇会计核算是印鉴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印鉴使用的规定
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提交开立账户及刻制银行印鉴的申请;经分管财务的主管领导审核后报请政府领导批复,并根据批复意见提交行政办公室刻制银行印鉴。
4.财政所对银行印鉴进行备案登记,通知印鉴保管人签字登记领取。
5.银行账户的银行印鉴实行专人负责保管,不得随意转交或丢失。
6. 为加强内部牵制和审核,银行印鉴实行分人保管。
7.银行印鉴保管人临时离职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及时指定人员办理暂时交接手续。
8.银行印鉴保管人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需与指定人员填写《财务印鉴保管交接表》,交接印鉴,乡镇会计核心财务主管领导和财政所长负责监交。人员交接后,要7个工作日内变更银行印鉴并办理备案登记。
9.由于银行印鉴管理不当丢失的,保管责任人必向会计核算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在市一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挂失公告。挂失公告生效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到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0.由于银行印鉴管理不当导致政府受损的,追究印鉴保管责任人责任。
11.筲箕湾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的财务印章由中心财务章及田万胜和瞿章慧的私章构成,其中中心财务章由录入会计董建军保管,核算中心主任的田万胜的私章由田万胜本人保管,核算中心记账会计瞿章慧的私章由其本人保管。三个私章应单独分开存放,若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遗失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沅陵县筲箕湾镇财政所
201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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