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部门单位>人防办>信息公开指南>详细内容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作者:韩家龙 来源:县人防办 时间:2017年09月29日 点击:657 【字体: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办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职能职责,编制本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县人防办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办领导姓名及简历,股室设置情况及职能、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2、人防法律、法规、规章,国家人防办和本办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文件;

3、可以公开的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5、其他审批与服务事项;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可以公开的行业统计信息;

8、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9、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10、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4、通过本办办公楼公告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查询方式

可登录bet288365即可获取该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办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办提出申请。

(一)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2、书面申请。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股

办公地址:沅陵县迎宾南路16号

邮政编码:419600

联系电话:0745-4321999        传真号码:0745-432199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邮箱:ylrmfk@sina.com

(三)申请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县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子站下载,也可以到本办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办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办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四)办理步骤

1、审查。本办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办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本办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即时登记受理。

3、答复。根据申请内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若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经办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

4、收费。本办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三、监督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办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办投诉。监督电话:0745-4321999,通信地址:沅陵县迎宾南路16号,邮政编码:419600。

2、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收藏 打印文章
责任编辑:qz

相关信息

    没有关键字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