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财政局关于沅陵县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大宗原料供货采购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决定
沅陵县教育局、沅陵县政府采购中心、怀化市经开区沅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8日,我局收到县纪委通报,沅陵县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大宗原料供货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沅财采计201707024 )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予以立案并进行了调查,现已查明清楚,并审理终结。
一、项目基本情况
沅陵县政府采购中心受沅陵县教育局的委托,代理该局沅陵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大宗原料供货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2017年7月20日,该项目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共有5家供应商报名投标,2017年8月9日,沅陵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开标,有4家报名的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参与了开标。同日,沅陵县政府采购中心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为怀化市经开区沅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8月11 日,投标人辰溪县百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沅陵县教育局和沅陵县政府采购中心于 8月16日向辰溪县百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了质疑答复。2017年8月28日,沅陵县政府采购中心向怀化市经开区沅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二、认定事实
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因素及标准”中的“技术性能评分表”载明:“仓储20分。承诺中标后在本县建立或租赁专业仓储的记5分(提供建立或租赁专业仓储承诺书);在本县有独立的专用仓储100平方米以上记10分;120平方米的记15分;150平方米以上的记20分(提供自有或租赁仓储地址及相应证明仓储面积的材料复印件)。冷藏冷冻库40分。承诺中标后在本县建立或租赁专业冷藏冷冻库及配套设施的记10分(提供建立或租赁专业冷藏冷冻库及配套设施承诺书);在本县有专用独立的冷藏冷冻库及配套设施且80立方米以上的记20分;100立方米以上的记30分;120立方米以上的记40分(提供自建或已租赁库房地址及库房容积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在4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怀化市经开区沅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600平方米的仓储租赁合同,210平方米的冷藏冷冻库租赁合同;辰溪县百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1200平方米的仓储租赁合同,400平方米的冷藏冷冻库租赁合同。这两家公司在仓储和冷藏冷冻库两项上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该计满分60分。怀化市好伴商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中标后仓储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冷藏冷冻库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承诺书;怀化新金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中标后仓储达到250平方米以上、冷藏冷冻库达到150平方米以上的承诺书。这两家公司在仓储和冷藏冷冻库两项上只是满足最低打分条件,应该按最低标准计15分。
在参与该项目评审的7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3位评委没有对计分标准进行独立判断,而是依照评委组长提出的观点,给完全满足条件的辰溪县百汇农副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仓储和冷藏冷冻库栏只打了15分;有1位评委对满足仓储最低要求的怀化新金沅商贸有限公司打了50分,而满分只有20分;有1位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没有翻阅查看四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其评分系抄袭于其他评委。这5位评委的评分行为导致最后评分结果不能准确反映投标人的实际得分。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委计分表、评委问话笔录等作为证据。
据此,本局认为,参与该项目评审的5位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方法和计分标准进行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沅陵县教育局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大宗原料供货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沅财采计201707024 )中标结果无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政府或怀化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沅陵县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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