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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公路管理局公路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作者: 来源:县公路管理局 时间:2017年11月28日 点击:480 【字体:

一、为着力解决路政执法中存在的职权不明,责任不清,过错难究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路政执法行为,特制定本办案制度。

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三、路政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应由主管领导签字,明确案件的主办及协办人员,贯彻“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对前来办理业务咨询的人员,第一接待人要负责到底,能办理的及时办理,如申请人的材料或手续不完整,承办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手续,并告知下次办理的时间。

五、严格遵循路政办案程序,严禁一人单独及人情案、关系案,在办案过程中,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和礼物。

六、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许可事项,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办结;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

七、在申请许可项目或路政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路政人员的原因造成拖延时间、不能按时办结的,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八、严格审批程序,路政执法大队必须按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对越权审批或未按审批程序审批的一律视为无效审批,对申请人或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越权审批人负责赔偿。

九、对于收取路产赔(补)偿费10000元以上或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罚款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路政案件,在处理结案前,应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办案人员进行讨论、集体决定。

十、在查处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严格按照沅陵县普通公路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

十一、路政案件处理的减免权限:1、减免比例在20%以下的,由沅陵县公路管理局法制股决定;2减免比例在20%-40%的,由沅陵县公路管理局分管领导决定;3减免比例在40%以上的,由沅陵县公路管理局局长决定。

十二、要在第一时间及时查处路政案件,案件查处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在查处路政案件时,因乱作为、不作为、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三、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宗旨,树立好路政执法的良好形象;

十四、积极实行路政政务公开及执法公示制度,将路政许可、收费、路政处罚、路政强制等路政执法的事项、依据、程序及条件向社会公开,置路政执法的全过程与社会的监督之下。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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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