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溪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
为保证五强溪镇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标准和范围包括如下:
(一)校车使用许可等需要镇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
(二)关闭环境污染企业等需要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四)镇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作出的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决定;
(五)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征收补偿决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不包括:
(一)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信访答复的复查;
(三)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行为。
五强溪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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