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第一部分 沅陵县公安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沅陵县公安局为县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门,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全县公安警务工作,制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组织侦破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毒品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犯罪分子;维护全县社会治安秩序,对全县社会治安实施动态管理;负责全县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及看守所、拘留所管理等其他公安业务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沅陵县公安局设指挥中心、刑侦、治安、国保、巡特警等14个内设机构,看守所、拘留所2各监管机构,城东、城西等27个派出所;我局是行政单位,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编制377人,在职人员342人,协警201人,临时工4人,退休人员157人,实有人数合计704人;2016年有执法执勤用车80台。
第二部分 沅陵县公安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公开表格附后)
第三部分 沅陵县公安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收入决算为94030436.1元,决算支出为86777015.71元,年末结转下年支出7253420.39元(基本支出结转2914135.2元、项目支出结转4339285.19元)。2016年收入较上年决算比增加41.5%,支出与上年决算比增加30.5%。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决算收入总额为94030436.1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2856644.98元,其他收入735304元,年初结转结余10438487.12元。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决算支出为86777015.71元。其中:
(1) 基本支出59265710.93元,占总支出68.3%。其中:人员经费45401926.49元、日常公用经费13863784.44元。
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单位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员基本工资、津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日常公用经费。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6741996.51元,占基本支出61.9%、商品服务支出10711499.44,占基本支出18%、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59929.98元,占支出14.6%。
(2) 项目支出27511304.78元,占总支出31.7%。
主要用于公安机关办案业务支出、装备购置、反恐、拘留场所经费支出、信息化、视频监控建设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商品服务支出12767698.57,占项目支出46.4%,其他资本性支出14743606.21元,占项目支出53.6%。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决算为93295132.1元,决算支出为86777015.71元,年末结转下年支出6518116.39元。收入与上年决算比增加40%,支出与上年决算比增加30.5%。增加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工资、津贴增加、项目支出收入增加、上年结转结余数。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额86777015.71元,其中基本支出59265710.93元,项目支出27511304.78元。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9265710.93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6741996.51元,商品服务支出10711499.44,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659929.98,其他资本性支出3152285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支出3760691.15元,较上年减少9%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数127378元,较上年减少61%;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数3633313.15元,较上年减少4.3%。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政府性基金拨款收入决算数为零,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数为零。
九、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711499.44元,比2015年减少20 %。其原因主要是水电费、非办案差旅费减少。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部门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362053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2334397 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5561493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466163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 31日, 单位账面固定资产72358742.69元,其中:房屋44255864元,车辆7196985元。2016年本部门共有车辆80辆,为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6、机构运行经费:为保障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公务用车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7、“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修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因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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