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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8年02月11日 点击:7,425 【字体:

YLDR─2018─01003

沅政办发〔2018〕6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1日

 

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以及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怀政发〔20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县财政局是全县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履行财政投资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预算、招标、采购、支付、决算、移交等相关制度。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具体业务承办单位,依法履行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监管职能。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原则上按照“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监督管理程序进行操作。

第四条 凡本县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50万元以上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30万元以上的改建、扩建、维修、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具体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由评审中心按照《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

(一)项目评审实行评审中心直接评审和委托社会中介评审相结合。国有独资公司和融资平台公司(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文化旅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县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专业性较强、工序复杂、缺少评审依据等建设项目的预算评审,由评审中心按照《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除此之外,其他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工程项目预算和有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文件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由财政评审部门直接评审。

(二)财政部门履行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负责确认中介资质,制定委托程序,明确评审标准,严格时限管理,实施考核评价。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立项审批文件及其他审批文件,确定项目资金来源,向评审中心提出申请,评审中心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投资评审方案;

(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财政局报送评审报告;

(五)财政局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六)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

(七)评审资料归档整理。

第八条 评审时限: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料规范、齐全后,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予以接收,自收到完整的建设项目资料之日起计算时限。

(一)200万元以下,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二)200万元—500万元,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三)500万元—2000万元,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2000万元—5000万元,审核时限20个工作日;

(五)5000万元以上,审核时限为25个工作日;

(六)特大型项目,评审工作时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委托中介机构所支付的预算评审费用纳入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财政投资评审各项管理制度,监管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日常工作,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县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内容和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和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额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并依照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且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审批的概算投资;

(三)因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或因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单位申请调整概算或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批复,重新编制和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四)对于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限额及权限。1、工程变更不造成增加预算金额的一般设计变更及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下的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确认,并提出相关认证手续。2、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金额30万元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单位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3、增加变更金额超出原合同金额10%以上且增加金额30万元以上,或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主体工程加层工程等不在已招标范围内的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论证,对经论证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分管县领导和县委常务副县长同意,报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签署意见,则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中心内部专业人 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国有独资公司和融资平台承建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同意,由财政评审中心指派一名评审人员全程跟踪评审,并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审结论进行全面复核;

(三)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四)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招标采购、签订合同、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接受上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沅陵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沅政办函〔2014〕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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