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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063号)

作者: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21日 点击:15 【字体:

被处罚企业名称: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光泽

经营场所:沅陵县天宁北路80号

2017年5月18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会同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查中,发现该中心的检验机构认定证书(食品、计量)已过期一年多(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6日),还在进行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嫌检验资质已过期还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为了查清事实,我局遂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该中心的检验机构认定证书(食品、计量)已过期(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6日),还在进行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涉嫌检验资质已过期还对外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该中心办公室调取查阅了该中心2016年至今所开展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报告、试验原始记录和样品登记表。发现1、2016年该中心检测生活饮用水168个样,出具检验报告109份(报告编号:SZJB2016001-SZJB2016109),2017年该中心检测生活饮用水74个样,出具检验报告45份(报告编号:SZJB2017001-SZJB2017045);2、2016年该中心检测消毒餐饮具15个,出具检验报告4份;3、2016年该中心检测食品样品60批次,出具检验报告18份;4、2016年该中心艾滋病初筛检测137人次,出具检验报告137份。该中心资质认定证书过期应视为无资质,认定为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对外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立案、调查与处理的程序合法。

1、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怀质监局函2017年20号),我局《内部案件移交审查表》和《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

2、《立案审批表》。证明我局依法办理了立案审批。

(二)、事实部分。证明查处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17年5月18日我局对该中心做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

4、2017年5月24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沅食药工质改通字(2017)03号),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

5、2017年5月24日我局对该中心主任万建国的调查笔录。证明该中心从2015年至今资质认定证书都已过期还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事实。

6、该中心从2015年至今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样品抽样登记表:1、生活饮用水资料12份:其中2016年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4份(报告编号:SZJB2016001 、SZJB2016059 、SZJB2016061、SZJB2016109)和样品登记表4页;2017年生活饮用水检验报告2份(报告编号:SZJB2017001、SZJB2017045)和样品登记表2页;2.消毒餐饮具资料6份:206年消毒餐饮具检验报告4份(报告编号:XDJB2016001-XDJB2016018)和样品登记表2页;3、食品样品资料6份:2016年食品样品检验报告3份(报告编号:SPJB2016001 SPJB2016008 、SPJB2016018)和样品登记表3页;4、HIV抗体筛查检测资料8份:2016年HIV抗体筛查检测报告4份(报告编号:H2016002 、H016061、 H2016106、 H2016142)和样品登记表4页。证明该中心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真实存在。

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开展情况执法检查的说明。证明该中心提供了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相关情况。

(三)、违法主体部分。证明该中心是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

8、当事人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该中心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9、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万建国接受我局调查的合法性。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了当事人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且本局在案件终结时向委托人(万建国)逐一出示,经万建国确认并发表意见,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17年7月24日,本局向你中心送达了《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沅食药工质听告字(2017)第0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

本局认为: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证书已过期还在对外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出具有关检验数据、报告,其行为违反了国家质检总局第163号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所指的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违法行为 。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沅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建设新办公大楼,考虑到以后的搬迁,当事人在资质认定快过期,已经向主管部门申请了整体搬迁后延续资质认定证书的报告。当事人在资质认定证书过期一年多,所从事的各项检验检测活动,是为了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计划,当事人并没有主动从事相关工作。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有从轻情节,决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我局决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在未取得资质认定,不得擅自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并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资质认定资格。

2、处罚款壹万元(¥10000.00),上缴国库。

你中心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050720525022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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