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沅食药工质罚决字[2017]128号)
被处罚企业名称:沅陵县沅陵皇庭假日酒店
经营者:谢简
经营场所: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23号
2017年5月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全县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沅陵县沅陵皇庭假日酒店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未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涉嫌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为了查清事实,我局遂于2017年5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电梯型号:DLTK630/1.0-W.VF、制造单位: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额定载重量:630KG,该台电梯的下次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8月。该台电梯主要是入住酒店的顾客使用。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酒店电梯存在2个方面的问题:1.该电梯未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2.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沅食药工质特令字2017第014号)要求当事人在2017年5月19日前整改到位。2017年6月2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酒店在用的电梯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当事人的电梯还在继续使用,并没有按指令书的要求整改到位,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有2名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人员正对该酒店的电梯做维保,执法人员并在维保现场发现有一本该酒店电梯从2016年至今的电梯维保记录和沅陵县沅陵皇庭假日酒店与湖南凯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维保期限:2016年7月22日-2017年7月22日止),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复印。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2017年6月23日当事人委托母亲钟广云携带《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钟广云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我局对本案进行调查。钟广云陈述该酒店以前是租给别人在经营,在经营中电梯是有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电梯也经过了检验。从2016年2月份就收回来自己经营,但是没有了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了,电梯在2016年8月向怀化市特检院申请了检验,但是检验是不合格的,怀化市特检院没有给当事人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并告知当事人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后再次申请检验。当事人电梯的检验不合格项目都已整改到位,是准备考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后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检验。期间为了保证酒店的生意,电梯都一直在使用,并且为了保证安全,要求维保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维保。执法人员并对当事人电梯进行了2次现场检查,证明其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真实存在且一直在持续中。2017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电梯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执法人员对其实施了强制措施决定书(沅食药工质2017 06号)进行查封。当事人的电梯在2017年9月11日由怀化市特检院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并且也配备了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对当事人做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证明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涉嫌违法。
2、对当事人在用的起重设备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沅市质特令字(2017)第14号)。证明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下达了责令整改。
3、办案机构对当事人做的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检查。
4、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母亲(钟广云)做的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沅陵县沅陵皇庭假日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号:431222600193733。证明当事人为违法主体。
6、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钟广云)的身份。
7、执法人员拍摄的相片4张。证明当事人违法发生的地点和设备情况。
8、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未经检验合格还在继续进行维保。
9、检验报告单(TD-N201702229)、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证明当事人主动消除了安全隐患,积极进行了整改。
以上证据均已查证属实,相互印证了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且本局在案件终结时向委托人(钟广云)逐一出示,经钟广云确认并发表意见,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2017年7月24日,本局向你中心送达了《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沅食药工质听告字(2017)第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指的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的违法行为。由于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且已经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同时也配备了持证的安全管理员。当事人已经主动的消除了安全隐患,属于减轻情节。
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八、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综上所述,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我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酒店作出如下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陸仟元(¥6000.00),上缴国库。
你酒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沅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05072052502278)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沅陵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沅陵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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