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交通运输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1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2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
四、公共服务事项..........................................4
部门职责 | ||||
序号 | 主要职责 | 相关依据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的政策、法律、法规,负责交通运输执法检查和监督。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贯彻执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 计划基建股 |
贯彻执行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 | 安全股 | |||
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 安全股 | |||
负责交通法制宣传、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 | 人事政策法规股 | |||
2 |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 | 安全股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 计划基建股 | |||
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 安全股 | |||
3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 | 计划基建股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 安全股 | |||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 安全股 | |||
4 | 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全县农村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 | 运管所 |
负责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 | 海事处 | |||
指导全县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 | 安全股 | |||
5 | 负责公路路政、运政管理、航道管理;负责道路运输、营运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公路站 |
负责道路运政管理工作。 | 运管所 | |||
负责航政管理工作。 | 运管所 | |||
负责道路运输、营运性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道路运输服务、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 | 运管所 | |||
负责指导搬运装卸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 运输管理股 | |||
6 |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船员培训、船员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县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 海事处 |
指导船员培训、船员管理等有关工作。 | 海事处 | |||
负责县级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 海事处 | |||
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安全股 | |||
7 |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资金安排方案,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财务股 |
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 | 计划基建股 | |||
提出有关财政、土地、价格等政策建议。 | 财务股 | |||
8 |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 计划基建股 |
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 | 计划基建股 | |||
组织实施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 | 计划基建股 | |||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质监站 | |||
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 计划基建股 | |||
9 |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重要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要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县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重要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 安全股 |
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要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承担县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 战备办 | |||
10 | 制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检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制订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规划和规范并监督实施。 | 安全股 |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检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 安全股 | |||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 安全股 | |||
11 |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工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工作和交通外经外贸工作。 | 办公室 |
12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沅政办发【2011】4号《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相关办理工作。 | 办公室 |
承办县人民政府下达的相关工作。 | 办公室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 |||||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客渡船管理 | 县人民政府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并明确乡村两级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工资补贴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4、5条《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5条 2011年《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第7条 | 2013年7月27日上午10点,宋义军驾驶湘株洲货0730船舶,从油溪装载河沙开往二酉乡,上午11时20分,船行至石牌楼时,被我海事巡航执法人员现场查实,该船定干舷为60MM,实际船舶装载干舷为20MM,严重超载,船舶检验证书超期。 一、船舶检验证书超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二、超载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处罚措施:一、处罚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二、停航学习、批评教育;三、写出深刻书面检讨。 |
交通运输部门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 |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具体组织实施签单发航工作,签单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
公安部门 | 按照自身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渔政部门 | 按照自身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水利水电部门 | 按照自身职责,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2 | 船员劳动权益监管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建立健全县通航水域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45条 |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 |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 | 负责对船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 ||||
3 | 河道采砂管理 | 水利部门 | 由水利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 沅政办发【2011】4号 《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国土局部门 | 县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 | ||||
交通部门 | 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 | ||||
4 | 农用船管理 | 县人民政府 | 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县管乡包村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怀化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 县政府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实施行业管理;海事部门实施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乡镇(街道)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 | ||||
安监部门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 | 对辖区内船舶和渡口具体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本辖区乡镇自用船舶的登记管理和发放《内河乡镇非运输船舶证书簿》,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不适航的应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报废。制止乡镇自用船舶参与客、渡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制止渔船参与客、渡运。 | ||||
5 | 民用船舶建(改)造行为管理 | 县人民政府 | 依法组织取缔无证修造船舶厂(点)。 | 《怀化市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办法》(怀政办发〔2011〕44号)第4条 |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全县20米(不含20米)以下船舶的建造检验和30米(不含30米)以下营运船舶的法定检验(特种船舶除外)。 | ||||
渔政部门 | 负责渔业船舶建造指标的行政审批和渔业船舶建造、修理的监督检验; 负责查处未取得建造指标建造渔船行为、 擅自将非捕捞渔船改造为捕捞渔船行为、 擅自改变渔船主尺度或主机功率等行为。 | ||||
6 | 水污染防治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海事部门负责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 | 负责内河水域船舶污染水域防治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船舶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倾倒船舶垃圾,排放残油、废油,船舶运载油类或有毒货物落水造成污染等行为;船舶是否按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书文书;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备有足够的污染物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或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应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船舶进行相关可能有污染危害作业要编制作业方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环保部门 | 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渔政部门 | 负责防止渔船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 | ||||
7 | 汽渡船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连通水域两岸公路的管理,专门供运机动车辆(包括同时搭载人员)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应设施,包括渡口的引道、码头、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渡船的登记、检验、发证工作。 | 《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发 文 号:交通部令第11号发布)第2条;《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第3、16条。 | |
乡镇人民政府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
8 | 成品油价格补助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组织燃油消耗量统计、上报、公示。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1008 号) | |
县财政部门 | 负责补助资金审核拨付。 | ||||
9 | 公路行道树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绿化工作。 | ||
林业部门 | 负责公路用地以外的林木管理。 | ||||
10 | 公路两侧10米内违章建筑处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不得违规建筑,确有建筑需求的,需征得公路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定十六条第2款 | 2014年9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公路站路政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公路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冯金宝涉嫌在乌棋公路芦坪路段公路内侧一定距离内采石、取土等危及公路安全的活动,已经造成土质边沟、土质边坡损坏,水泥路路面创伤划痕。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之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定十六条第2款之规定。 |
国土资源部门 |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申请需经公路部门审核后,国土部门才能进行后续审批工作。 | ||||
11 | 物流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沅政办发【2011】4号 《关于印发沅陵县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
发改和改革委员会 | 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
经济和信息化局 |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
商务局 |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二)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三) 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四) 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五)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六) 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七)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八)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九)农村公路“三乱”事项监管
(十)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十一)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十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十三) 采伐护路事项监管
(十四) 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监管
(十五) 涉航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
(十六)水路运输经营监管
(十七)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
(十八) 港口经营监管
(十九) 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一)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下属各交通运输管理单位;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9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帐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帐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贯彻情况; 2、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3、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情况; 6、日常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制订和定期演练情况; 9、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情况; 10、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奖惩工作开展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每年不少于四次; 2、运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帐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安全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2、查看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情况; 3、查看应急预案落实情况; 4、检查安全台帐,安全活动落实情况; 5、检查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情况; 6、检查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7、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设施、设备完备情况; 8、检查隐患和事故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
1、安全台帐不健全、安全活动不落实。 2、车辆动态监控不到位。 3、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全、安全管理人员不到位。 4、安全报表和信息上报不及时上报。 5、安全设施、设备不完备。 6、安全管理经费不落实。 7、客运站场“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落实不到位。 8、其他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情况。 (二)罚款
1、安全管理制度、职责不落实。 2、未按规定对客运、危化品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又不限期整改。 3、未按规定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运输安全重特大事故。 4、客运、危化品运输企业为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数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5、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不在线从事经营活动。 (三)通报批评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 2、发生其他社会危害或影响重大的事件。
(三)道路货运运输事项监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加强道路货运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企业、从业人员、车辆、站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 2、各种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的场地、车辆及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道路运输证》有效期审验情况。 4、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完善。 5、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和职责是否到位。 6、服务质量是否达到许可时的承诺和规定要求。 7、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无资质或不符合资质从业人员上岗、超载车辆、改装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8、是否在经营场所公示或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 9、是否建立场地、车辆、从业人员档案和各类台帐。 10、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各类报表和有关信息。 11、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所有危化运输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全年对全县具有规模(10车以上的)的货运企业,『许可证』检查考核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少于二人。覆盖率100%。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布置对全县危化品运输企业和货运企业及驾驶员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检查覆盖率不低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不定期组织抽样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帐。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建立辖区内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基本检查档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有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运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书面)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逾期。 2、企业组织机构不完善。 3、相关经营场地的面积与设施的功能改变的。 4、车辆数、从业人员数量和资质、标准与要求不符合的。 5、车辆档案、从业人员档案与要求不符合的。 6、相关制度和职责与要求不符合的。 7、本地或异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责令改正、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2、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5、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6、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7、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8、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9、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10、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客运经营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经营事项的监管,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客运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道路客运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车辆。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是否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经营条件:(1)是否是已经取得相关客运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2)是否从事相关客运经营满3年,且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3)车辆技术要求、类型等级要求、数量要求与其经营业务是否相适应;(4)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是否符合条件;(5)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6)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方案是否明确;(7)按母公司经营资质从事客运经营的子公司,是否被母公司绝对控股,自有车辆是否达到数量要求。 3、经营期限:经营期限是否超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道路运输证》等有效期是否过期。 4、经营行为:是否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二)监督检查指标 1、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进客运经营企业对企业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规范经营,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重点检查:对全县安全监管客运企业开展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4、日常检查:由稽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经营者、驾驶员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活动。 2、定期检查:营运车辆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证明》、《车辆营运证》等到期换证。 3、根据需要开展暗访和第三方检查。 4、举报投诉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查看有关道路运输证件。 3、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4、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帐。 5、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人员和车辆档案。 6、重点安全监管。 7、重大案件可吊销经营许可证件或相应经营范围。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监督检查的检查记录应确认归档。 2、对社会个人或者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3、对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进行监督检查必须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 4、运管工作人员检查时必须出示有关证件,应当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暗查时除外)。 5、运管工作人员对依法查阅、复制的材料或者被检查人报送(提供)的材料中有关生产经营状况。 6、检查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人和被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被查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7、被查人有违法、违章行为或者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运管工作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且应对执行(改正)情况进行跟踪: 违法、违章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决定。 未按承诺的条件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责令限期(立即)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车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停止使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2、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额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4、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6、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地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五)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六)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7、客运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8、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客运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客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站事项的监管,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客运秩序,保障客运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道路客运站场经营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指标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客运经营设施设备是否正常使用。(3)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车辆、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或安全检查不合格车辆从事经营活动。(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6)是否按照“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源头检查:每半年不少于2次进客运站对车站服务、安保及源头管理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运管站协同检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检查覆盖面100%。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70%,。春运节前检查为必检,做到全覆盖。 3、日常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投诉情况对客运站的经营情况和资质进行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客运站场经营资质审验。 3、组织明查、暗访、第三方检查等方式。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帐。 4、检查相关经营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客运站基本检查档案。 2、对客运站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限期整改: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二)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3)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2、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4、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
(3)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5、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
(2)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
(六)机动车维修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设备、人员、场地条件。(2)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擅自改装车辆。(2)服务公示、维修过程是否做好检验、质量保证期制度是否执行、是否合理使用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达到98%。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定期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定期开展有关机动车维修经营资质年度检查。 3、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参加上级部门部署或既定计划方案开展对经营者的专项监督检查,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帐。 4、检查相关经营人员、场地与设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形成工作计划或方案。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两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 3、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如不遵循工作规章制度等行为,检查人员进行研究讨论,确认证据、事实、法律依据、处理意见等。 4、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道路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拒不办理或产生维修投诉有责纠纷造成恶劣影响。 (二)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机动车维修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虚报、擅自减少维修作业项目或者擅自更换零配件的,责令补偿托修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未经维修质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交付使用的,按机动车每辆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驾驶员培训事项监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对取得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驾驶员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营范围与期限:是否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是否超期。 2、经营条件:(1)是否保持许可时所规定场地、用途和服务功能。(2)各种驾驶员培训经营设施设备、训练项目是否齐全正常使用。(3)场地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到位。(4)教练员、教练车是否一车一档,保险、二级维护、年度审验是否有效期内。 3、经营期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4、经营行为:(1)服务质量是否达到承诺和规定要求。(2)是否允许无备案证教练车、安全检查不合格教练车或无证教练员从事经营活动行为。(3)是否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4)是否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是否建立和完善各类台帐,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达到10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一季度一次。 2、定期开展有关驾驶员培训经营资质审验;一年两次。 3、根据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查看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检查场地与设施、相关经营行为及其台帐。 4、检查相关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制度落实情况和台帐记录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建立辖区内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基本检查档案。 2、对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3、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如整改意见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并监督其落实和执行。 4、对不再符合驾驶员培训机构条件的,督促其撤销其驾驶员培训机构资质。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处理如下: (一)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范围: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3)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2)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3)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4)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5)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6)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2)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3)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4)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5)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6)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7)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8)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9)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5、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1)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2)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3)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4)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5)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6)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八)农村公路养护监管
单位名称:沅陵县交通运输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辰溪县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公路保洁情况。
2、农村公路路面、路基小修保养情况。
3、农村公路桥梁养护管理情况。
4、农村公路养护组织管理情况。
5、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6、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落实情况。
7、农村公路水毁抢修和修复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参照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相关指标。
2、农村公路管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3、水毁修复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自查: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对本辖区内列养公路进行一次自查,检查结果整理成台帐备查。
2、抽查:辰溪县农村公路管理站每月不定期对各乡、镇管养公路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计入季度考核。
3、季度检查: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将汇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季度检查,其中:乡道公路里程不少于40%,村道公路里程不少于30%。
4、年检:分为半年检查、年终检查,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为了严肃履行监督检查职能,防止“人情”检查、应付检查、消极检查等情况发生,我们制定如下措施:
1、内业检查,两人现场查看台帐资料,逐项打分。
2、外业检查,采取乡镇自荐和检查组随机抽查,线路不低于4条,其中:乡道公路里程不少于40%,村道公路里程不少于30%。
3、养护资金由检查组财务人员负责检查。
4、内、外业检查时,由检查组人员进行拍照。
5、对全县各乡镇农村公路管护情况进行汇总,按分值高低进行排名,最后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6、考核情况纳入县人民政府绩效考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年初,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签订本年度目标责任书。
2、检查文件起草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经县交通运输局修改、审核后再上报到县人民政府和分管县级领导,最后以县人民政府红头文件为准,将检查文件发放到各乡镇。
3、按检查文件要求,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通知。
4、各乡、镇在自查上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实地抽查农村管理养护质量、养护管理内页资料,并反馈相关问题。
5、汇总检查结果。
6、依据汇总的检查结果,结合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发文各乡、镇,要求受检乡、镇根据现场反馈及通报情况及时整改。
7、受检乡、镇整改的反馈情况进行整理归档。
六、监督检查的处理
1、根据季度和年度养护考核通报结果拨付季度和年度养护资金。
2、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含80分)-89分为良好,70分(含70分)-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乡道养护质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6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300元,“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200元,“不合格”的取消奖励;村道养护质量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每公里每年奖励500元,“良好”的每公里每年奖励300元,“合格”的每公里每年奖励200元,“不合格”的取消奖励。综合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乡(镇)人民政府3000元、2000元、1000元,考核奖励经费根据考核结果在下年度初拨付。
3、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不规范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的乡、镇,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4、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中发生的质量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九)农村公路“三乱”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三乱”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保护好公路的路产路权,依法打击各类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它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方式:
(1)、道班人员每天上路作业,发现违法行为,电话报告。
(2)、路政人员每周3-4次的日常公路巡查。
2、措施(要求):要求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公正廉洁,热情服务,秉公执法,对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发现公路违法行为,形成立案报告表;
2、对违法现场进行观察,形成笔录,拍摄照片;
3、对违法现场进行勘查,并绘出方位图;
4、对违法当事人询问事情经过,形成详细笔录;
5、第一时间形成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当事人下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
2、执法人员对案卷进行讨论,并形成文字记录;
3、对当事人下达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
4、对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回执;
5、形成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书。
(十)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县农村公路上需要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设置非公路标志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路政许可工作应全程进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抽查不少于40%。 2、定期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定期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重点检查: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对急、难、险、重路段突出检查,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本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活动进行实地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根据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施工活动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施工许可活动中,非公路标志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3、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4、整改后处理。组织对辖区内有关不规范的涉路施工活动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进行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1、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一)涉路施工活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涉路施工活动批准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农村公路路政许可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经本机构许可实施的许可决定文书。 2、实施事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或者危及交通安全;影响交通安全的,是否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3、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和范围。 4、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是否落实保障公路安全的防护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措施。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根据日常管理工作需要或投诉,每月不少于一次,核查从事许可活动的有关材料和相关事宜的处置,抽查面不少于30%。 2、现场检查:依法上路巡查,对涉路施工活动现场情况进行检查,进一步督促业主规范管理,每年不少于一次。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乡、镇相关部门协同检查,抽查面不少于20%。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冰冻、台风等恶劣天气来临之前必须检,抽查面不少于5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日常路政巡查,依法对从事涉路施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2、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材料。 3、每年开展一次定期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勘察、检查涉路施工现场。 2、查看相关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 3、日常巡查检查涉路施工行为是否规范。 4、涉路施工许可活动中,出现移位、异址、擅自变更施工工艺或出现结构物歪斜、破残、路面塌陷等不安全情况的,制定《整改意见书》通知被许可人,督促其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 2、实施检查。在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路工程技术规范,通过现场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及走访相关单位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许可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由本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按相关标准进行罚款。 2、经许可实施的,若未按许可要求实施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本机构责令整改,确保严格按照许可的技术标准、地点实施,确保公路安全、完好、畅通。 3、本机构违法实施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各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贯彻落实情况; 2、安全监管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特别是“一岗双责”责任制制订和落实情况; 3、安全监管部门、队伍的建设、经费保障情况; 4、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 5、安全专项整治、安全隐患排查开展和整改落实情况; 6、安全生产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7、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定及演练情况; 8、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等“四不过”原则落实情况; 9、安全培训、教育、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0、对行业从业单位、个人安全监管工作督查情况; 11、其他安全监管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月度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或项目)。
2、季度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6个单位(或项目)。
3、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20%。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暗查和相互结合方式进行。 2、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属地安全管理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工作。 3、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日常安全管理的台帐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扰或者拒绝安全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及时反馈或通报受查单位,受查单位应及时落实整改并将落实情况报告检查单位。 三、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或者查阅、复制有关台帐资料;
2、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责令本系统行业执法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跟踪、落实事故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发现有“三违”现象,立即整改并口头批评教育; 2、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等存在较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限期不能落实整改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采伐护路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更新采伐护路林事项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2、砍伐作业情况。 3、林木补种及成活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检查。 2、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抽查。 3、专项检查:根据群众举报,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季度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50%。 2、不定期检查、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专项检查,抽查面10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砍伐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实施前按许可决定核实具体点位,进行现场行政执法时需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2、实施过程中进行检查或抽查。 3、发现问题的,予以查实,并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不按许可决定实施的,现场责令改正。 2、林木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3、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4、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法给予处分。 5、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四)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
环境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二)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三)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四)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五)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
1、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健全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与防污染条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
2、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保向船舶提供足够的资源和岸基支持,并对安全与防污染工作进行监控,保持船岸之间的有效联系。
3、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是否有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的情形。
5、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6、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7、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与防污染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对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的应急反应能力。
8、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地维护和保养。
9、查验航运公司是否已根据船舶的种类、航区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岸基、船岸和船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训练演习。
10、查验船舶发生事故、重大险情或者被滞留时(如有),航运公司是否能尽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11、查验航运公司在接受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时(如有),是否已与委托方签订符合强制性规定要求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协议。委托方、受托方是否已将双方及其船舶的详细情况及船舶管理协议报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2、查验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体系的有效性,并满足以下要求:制定安全与防污染操作规程;确保当发生事故、险情和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得到报告、调查、分析和纠正;有效控制与安全管理体系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对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有效性评价和管理复查。
13、查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是否已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舶:
1、查验船舶是否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2、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3、查验航行船舶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4、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停泊船舶是否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5、查验航行船舶是否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6、查验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和作业,是否遵守了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强制性规定。
7、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遇险报告和救助的强制性规定。
8、查验船舶是否遵守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强制性规定。
(三)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船员:
1、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
2、查验在船工作的船员,其船员注册、任职资格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3、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其履行职责及安全记录情况是否满足强制性规定。
4、查验船员在船工作时间是否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是否疲劳值班。
5、对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四)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环境:
1、 查验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 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2、查验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是否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3、 查验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4、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是否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5、查验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是否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6、查验航道内是否有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行为。
7、 查验船舶装卸、 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是否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五)全县通航水域通航秩序
1、查验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
2、 查验船舶是否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3、 查验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 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是否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4、查验船舶是否遵守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抽查。
(二)暗查。
(三)互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对被许可人从事涉及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等海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程序的规定。
(二)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航运公司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等交通运输部已具体规定实施程序的监督检查,适用交通运输部的规定。
(三)采取日常检查或其它专项检查方式对行政相对人实施针对全县通航水域内河航运公司、船舶、船员、通航环境、通航秩序的其它检查,涉及行政处罚的,适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有关程序的规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二)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依法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四)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五)对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海事管理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涉航建筑物通航技术条件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
一、监管职责
1、督促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通航技术条件作专题论证,并编制《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
2、组织专家对《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论证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组织对通航技术条件的资料审查。
4、征求涉航工程所在地航道管理部门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关于施工期通航、航标、通航指挥和监督系统等安全保障措施意见。
5、负责跨越全县航道的桥梁、水利水电枢纽等跨河、临河建筑物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的审批工作。
6、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等会议。
7、加强对许可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督促下级单位对已审批的许可事项进行动态跟踪,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落实行政许可事项。
二、监督检查对象
涉航建筑物建设单位。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审核涉航建筑物有关通航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满足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或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规定的要求;
2、涉航建筑物通航净空等与通航有关的技术要素、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等。
四、监督检查方式
1、 查验和询问涉航建筑物工程有关施工图设计、 测绘、 定位、监理等资料。
2、查验与通航有关的测绘资料、校验有关通航安全保障设施的效能。
3、查阅竣工资料,现场检查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到位情况。
(十六)水路运输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路运输企业及其船舶、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水路运输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8、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9、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二)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规定的营运船舶;
2、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是否超越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6、是否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营的行为。
(三)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2、取得有效地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3、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
要求;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船舶管理业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3、 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 机务管理人员;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企业设立登记后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6、开展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订立书面合同,是否存在强行代理等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年度核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检查。
核查范围:注册于我县取得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及个体,从事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企业。
核查频次:年度核查,1年1次。
(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行业发展需要,针对某个特定问题开展专题检查。
检查范围和频次:根据届时专项内容要求而定。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完善市、县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共同检查,必要时开展对口检查;
(三)对存在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订监督检查方案。
(二)组织力量开展检查。
(三)询问有关情况。
(四)作好检查记录。
(五)对存在问题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六)书面总结检查情况。
(七)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消经营许可、吊销营运许可证件。
(十七)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管: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等使用港口岸线。重点检查:
1、违反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有关举报投诉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实地直接检查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情况;
(二) 查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岸线许可及有关案卷材料;
(三)要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反馈检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第十八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撤销许可;
(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十八)港口经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港口经营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检查
1、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活
动;
2、危险货物作业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安全条件和标准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结合港口有关检查活动或根据有关
举报投诉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直接检查或核查港口经营人是否按照法定的条件和规
定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二)查阅港口经营许可及有关案卷;
(三)查阅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台帐;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启动程序:发现可能存在应予以监督检查的事项或根据工作计划或要求进行检查,启动监督检查程序;
(二)检查或核查:检查或书面核查的,制发书面通知,实地核查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审查:对上报或直接检查、核查的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查;
(四)做出处理决定或形成检查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六条, 《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暂行)》第三十七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通报;
(二)责令停止;
(三)限期整改;
(三)罚款;
(四)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五)撤销许可。
(十九)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养护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交通专项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建设项目概算、预算是否进行审核;
(二)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三)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四)项目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符合;资金走向是否合理;
(五)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六)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检查;工程变更现场踏勘进行审查;每月交通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表。
2、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绩效评价。对各交通运输专项实施单位进行事中事后绩效评价。
2、二次验收。由县交通运输局会同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复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1、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财务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2、实地踏勘检查。
3、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参加。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负责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2、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3、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4、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二)发现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本县范围禁止其三年内从事交通建设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法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2、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公共服务事项清理表 | ||||
部门名称:沅陵县交通运输局(盖章) |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知识培训指导 | 向乡、村两级养护管理机构及养护员传达、宣贯相关文件精神;指导、培训、讲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经验和业务知识。 | 公路站 | 4224402 |
2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 运管所 | 4222401 |
3 | 水路运输行业安全信息预警服务 | 在发生台风、 暴雨等极端气象和水位不满足通航要求等特殊情况时,及通过多种形式向港航企业、 船户提供气象、水位、航道通航情况等相关信息服务,指导相关企业、人员采取应急避险措施, 为港航行业安全提供保障。 | 海事处 | 4228712 |
4 | 农村公路施工单位业务知识培训 | 对农村公路建设施工队伍开展业务知识培训指导。 | 质监站 | 4323642 |
5 | 船舶检验 | 定期对辖区内船舶进行安全航行技术指标进行检查和指导 | 海事处 | 4228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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