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为了落实好省市《关于保护电力设施整治用电秩序的通告》精神,从源头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违章取土、施工、建房、烧窑、烧山等违法违章施工行为,避免触电悲剧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为了更好的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建立前置审批制度,凡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取土、施工、建房,在办理土地使用审批程序中增加“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栏”。县国土部门在接到建设施工业主的土地审批申请后,应通知县供电部门,由县供电部门会同县电力执法大队到实地勘察,并由县电力执法大队在电力主管部门审批栏内出具相关意见后,县国土部门才能进行后续相关审批程序。
二、密切配合,严厉整治。对于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危及电力设施的违章建筑,由县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牵头配合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对于国土部门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移送的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电力部门不得对其供电,相关部门应协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构建齐抓共管的长效管控机制,实现安全有序用电。
三、明确责任、严厉追责。县电力、国土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县电力部门作为电力设施保护的主体单位,各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坚决杜绝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出现新的违法建筑,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县国土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必须按以上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如有为他人违规办理相关手续而造成人员触电及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审批人相关责任。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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