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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陵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县政府办公室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时间:2018年03月23日 点击:5,017 【字体:

YLDR─2018─01006

沅政办发〔2018〕8号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沅陵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沅陵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沅陵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2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用好用活用足增减挂钩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实行特殊土地政策支持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若干拟用于建设的农用地、耕地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实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开展增减挂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建新区、拆旧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二)保护耕地。建新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拆旧区应优先整理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质量,及时组织耕种。

(三)增减平衡。建新区、拆旧区面积要保持基本平衡,建新区占用农用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农用地面积,建新区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区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

(四)保护农民利益。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设立和实施要尊重群众意愿,切实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通过增减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涉及村撤并的,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整村推进拆并。

(五)节约集约用地。建新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拆旧区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第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沅陵县土地整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区选址、申报

第五条 拆旧区应当是规划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耕地的原建设用地地块,包括:已经废弃或拟不再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集体和国有建设用地。易地扶贫搬迁点、地灾点、已经废弃的采矿地、砖瓦窑、工厂、道路用地和空闲宅基地等,应当优先纳入拆旧区范围。

建新区是指拟用于建设的原农用地、耕地地块,包括用于拆旧区的安置用地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建新区地块原则上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内急需进行城镇、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区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查清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建设用地整理的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七条 县国土资源局在专项调查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沅陵县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统筹安排增减挂钩项目区的规模和布局。经市国土资源局现场选址复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八条 项目区申报应提交以下资料:

1.《关于将**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立项的请示》;

2.《关于**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的会议纪要》;

3.《关于成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4.《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筹集及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5.《关于调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初步权属工作的通知》;

6.《**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选址核查意见》;

7.《关于**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预征公告》;

8.有关建新区资料;

9.**乡(镇)人民政府对部分搬迁户不需预留建新指标的证明;

10.**乡(镇)人民政府《关于**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实施土地复垦的意见》;

11.**乡(镇)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12.**乡(镇)村土地复垦协议书;

13.《沅陵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14.拆旧地块土地权属调整情况统计表(涉及村民按手印,村印章,乡镇印章);

15.拆旧区户主承诺书(村民按手印,盖村印章);

16.沅陵县**年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情况表;

17.拆旧区涉及农户个人建设用地批准书;

18.拆旧区地块照片。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

第八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规划经批准后,根据自愿原则, 项目地块在征得对应土地权益人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后,由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挥部统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含便民服务中心)及县土地整理中心具体实施。

第九条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的拆迁补偿应当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规划进行,拆旧区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管理应当严格按《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水土保持等工程及投资估算预算,参照土地整理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

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实施方案、设计和资金预算为依据,对施工费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项目,以设计预算为准,进行备案核准后,由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对施工费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采取政府采购,依法依规按程序实施;对施工费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县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公开招投标。

对零星宅基地和小面积项目区,可采取“以补(奖)代投”方式,由搬迁对象自行复垦;可按照项目管理方式由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权利人)自主施工+专业技术公司技术指导和质量把关的模式承包复垦。

第十条 拆旧地块原则上应在批准实施规划的七个月内完成拆旧和整理复垦工作。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培肥,确保耕地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应当得到原土地承包者、使用者的同意确认。

第四章 拆旧区项目的验收

第十二条 拆旧区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自查,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出具决算意见后,撰写竣工报告,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

2.项目区竣工报告;

3.项目区竣工图;

4.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2.复垦耕地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增减挂钩项目实施完毕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组织自验后,申请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再报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耕地验收的标准按《湖南省新开耕地质量要求》(DB43/T107-1997)、《湖南省非农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湘国土资发〔2010〕12号)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划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和指标确认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7〕33号)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复垦水田的耕作层≥60公分,要有充分的水源;复垦旱土的耕作层≥30公分。

第十五条 拆旧区经验收合格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验收结果对拆旧区进行地类变更。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款一律缴入县财政,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为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对用于拆旧区的拆迁补偿、拆旧区的土地整理复垦以及开展此项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等项目成本支出,县财政局应及时拨付,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稳步快速推进,妥善处理矛盾,按每亩2万元提取包干经费,专项用于以下开支:

(一)增减项目前期的测绘、设计和规划费用支出;

(二)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府、县土地整理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的工作经费;

(三)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的申报、迎检、督促检查、验收等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办公室必需的工作经费、接待费(按廉洁自律办审定的标准和额度执行)、人员差旅费、补助等支出;

(四)县增减挂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协调工作经费及补助支出;

(五)由县增减挂钩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绩效考核办法,以绩效管理为基础,对项目实施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及县土地整理中心实行奖惩的费用。奖励标准如下:

1.对复垦为水田、旱地且通过省级验收(以验收成果为准)的,对具体组织实施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分别给予5000元/亩、2000元/亩的工作经费(含村和乡镇国土所),用于工作协调、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或产业扶持。为鼓励先进,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复垦且验收合格的单位,可从工作经费中提取20%作为现场工作津贴,核发到人;对未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复垦任务的单位,只按实际完成复垦面积分地类核拨工作经费,不允许计提现场工作津贴发放到人。

2.对县土地整理中心按2000元/亩包干核算工作经费。

3.指挥部抽调人员现场工作津贴按沅委〔2017〕199号文件规定发放。

以上经费从县政府包干给指挥部20000元/亩的工作经费中列支,指挥部工作经费不足时,由指挥部单独提出追加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核实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追加。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增减挂钩工作实行“县统筹、乡实施”的分级管理模式,县人民政府成立增减挂钩工作指挥部,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增减挂钩工作相关政策,督促增减挂钩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做好增减挂钩相关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选址申报立项、实施方案编制与报批、挂钩周转指标申请、资金筹措、拆旧区拆迁收回补偿安置、拆旧区复垦与验收、流转后的建新区土地配置方案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招投标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管以及实施项目的财评和政府采购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公开招投标工程审计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对拆旧区的选址和新增耕地质量的验收;县林业局负责复垦为林地的技术指导;县水利局负责对农田水利项目的指导及新增耕地的验收;县环保局对土地整理部门提出的复垦方案中需监测的区域提供环保监测,提出指导意见;县监察委负责对项目全程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项目区的群众宣传、安全施工、矛盾纠纷调处、协调沟通干群关系并及时做好联络工作,维护项目推进环境,负责落实好拆旧区的复垦工作以及保障复垦耕地的后续耕种。

第十九条 县增减挂钩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辖区内挂钩工作方案并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周转指标计划归还等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县增减挂钩指挥部组织落实,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建设期限等指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挂钩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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