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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作者:县政府办 来源:县政府办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点击:4,398 【字体:

YLDR─2018─00002

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沅政函〔2018〕15号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全县常年均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周边100米范围内均为森林防火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革命纪念地、生态公益林、重大林业工程项目基地、公墓区及涉爆企业周边2公里范围内为森林禁火区。

三、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 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严禁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拒不执行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12119、 4230119)。

六、本森林禁火令发布后,《沅陵县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沅政函〔2013〕96号)同时废止。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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