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缔水上非法经营、违法排污船舶(平台)的通告
关于取缔水上非法经营、违法排污船舶(平台)的
通 告
为保护通航水域环境,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行洪安全,防止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特就取缔沅水通航水域沅陵段非法经营、违法排污水上船舶(平台)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工商、税务、卫生、环保、水利等行政部门审批,利用船舶(平台)在通航水域从事经营、违法排污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船舶(平台)的所有人、经营者必须立即停止非法经营、违法排污行为,其船舶(平台)必须停至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停泊区或自行上岸处置,不得乱停乱靠,不得沿岸线摆放。拒不改正的,2018年5月31日前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海事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强制拖离等行政措施。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在非法经营、违法排污的水上船舶(平台)消费;市民应当自觉拒绝消费。发现非法经营、违法排污的船舶(平台),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举报。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沅陵县水上船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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