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县人民政府委托各项目协调指挥部负责本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征收补偿原则
(一)公开透明的原则。房屋征收外业调查的数据及测算的结果在村、组予以公示,房屋征收依据的相关政策法规予以公开。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房屋征收外业调查的各类数据及有关情况的认定,以县国土资源局发布的拟征地告知前的实际情况为准。
(三)依法补偿的原则。对于房屋征收各项补偿的测算严格按照《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6]9号)文件标准依法补偿。在依法征收房屋的同时,做好群众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激励房屋征拆的原则。对在规定时间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空房屋交付的,给予被征收人一定奖励。
第四条 房屋合法性认定
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之日前,被征收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房屋:
1、房屋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2、房屋有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手续的。
3、《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已建成的房屋。
4、经相关职能部门清查后处罚的房屋。
第五条 面积认定
被征收人的房屋面积按下列方式确定:
1、合法有证房屋面积按合法权证登记的面积确定。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实际测量,测量结果双方签字确认为准。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六条 安置对象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本办法安置的对象:
1、户籍在本项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系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利,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集体土地分配权利,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担相关义务,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续,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常住人口。
2、符合分户条件的
3、以《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产权人之一为计户依据进行确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且在所在项目区无合法住房的人员(含寄住、寄养、寄读等人员)。
2、通过继承、接受赠予等途径在被征收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在其它地方拥有住房,户籍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依法承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不享受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和未承担相关义务的人员。
3、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一户多宅”和在历次征地拆迁中已安置的。
4、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其他地方拥有住房的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5、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的。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纳入安置的其他人员。
以上被征收房屋的房屋合法性和面积认定截止时间均以实物调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内为分界线,之后的变动情况均不认可。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1、规划区内:采取货币补偿、统规统建补偿两种方式。自土地征收公告下发之日起,60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可任选择一种。超出60天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2、规划区外:采取货币补偿和分散补偿两种方式。自土地征收公告下发之日起,60天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以上两种补偿方式可任选择一种。超出60天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3、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不得再次申请建房。
第八条 补偿费的确定
(一)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和分散补偿
对选择货币补偿和分散补偿的,对其合法的房屋(不含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照附件1、附件2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室内的装饰(修)补偿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选择分散补偿的,地基在1.5米内由被征收房屋人自行负责,1.5米以下的由征收项目业主补偿一定费用,但每户补偿不得高于3万元。
2、统规统建补偿
选择统规统建的,对其合法的房屋(不含宅基地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按照附件1、附件2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室内的装饰(修)补偿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补偿价格进行补偿。其房屋征收补偿和室内的装饰(修)的补偿待房屋置换后一并结算。由征收项目业主根据县人民政府划定的集中安置点,实行产权置换进行安置。置换比例木质结构按1:1.2;砖木结构按1:1.25;砖混结构按1:1.3。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的数据为准。安置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人原合法房屋的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的建筑成本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产权证由征收项目业主负责出资办理,但超出置换的建筑面积部分的证件办理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安置房建设成本价,由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房屋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按其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进行安置补偿:1、钢筋砼框架结构900元/㎡;2、砖混结构700元/㎡;3、砖木结构600元/㎡;4、木质结构550元/㎡;5、砖木(偏)200元/㎡;6、杂屋类150元/㎡。
(三) 其它补偿
1、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按附件5进行补偿,其中水电上户安装要求统一的,可由征收项目业主负责,不予现金补偿。
2、其他生产生活设施的补偿按照附件3规定的标准补偿。对附件3未列的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3、坟墓迁移按照附件4规定的标准补偿。
4、 搬家费:按2000元/户包干。
5、 临时过渡费:每户700元/月。
①选择货币补偿和分散补偿的,按每户700元/月一次性补助6个月。
②选择统规统建补偿的,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临时过渡费每户700元/月。交房后再按上述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过渡费。
③因征收项目业主原因造成超过约定临时过渡期限的,第一年按每户700元/月的150%进行支付;第二年以后按每户700元/月的双倍进行支付。
6、征收办公、经营、仓储、工业生产等设备的搬迁,根据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情况按照评估确定;对无法搬迁或者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可以通过物价部门或评估机构确定其实际价值给予相应补偿;对已废弃的生产设备不予补偿。
7、因征收造成个体经营户(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和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根据企业前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直接损失3个月。在拟征地告知书下发前个体经营户工商营业执照或纳税登记已过期的,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第九条 房屋征收奖励
(一)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其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100元。被征收人在30日以内与房屋征收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空房屋交付的,按其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700元。被征收人在31日至60日以内与房屋征收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腾空房屋交付的,按其征收的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奖励500元。
(二)统规统建补偿和分散补偿的房屋征收奖励
选择统规统建和分散补偿的,按其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发放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测算的结果公示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对补偿金额没有异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领取房屋补偿安置费。
(二)被征收人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时应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单、身份证以及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户口簿户主姓名与调查登记人姓名不符的,凭居委会及派出所的证明领取。
(三)房屋征收机构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征收补偿、室内的装饰(修)补偿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发放给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费、房屋征收奖励、搬家费和过渡费等其余的各项补偿费用在被征收人房屋搬迁腾空且经征收方验收合格后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 各项补偿费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征拆工作经费保障
为了确保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按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提取3%的工作经费,用于项目征收拆迁相关工作的支出,坚持专款专用,专户管理,提取的工作经费列入该项目成本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要求
(一)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建、突击装修建(构)筑物,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木、花卉或改变土地用途。抢建和突击装修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木、花卉等,征地时不予补偿。改变土地用途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二)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空房屋后,需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等设施,还须将《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交予征收方,并协助做好水、电、气等报停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机构安排房屋拆除(残值归征收人所有)。
(三)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补偿安置费用或安置宅基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安全意识,确保房屋拆除安全,房屋拆除人和施工队伍在拆除前均要签订安全防范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六)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耐心做好被征收人的思想解释工作,动员和督促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及时反馈房屋征收动态,不得徇私舞弊,违背事实,依法客观公正的完成房屋征收工作,并在征收过程中搞好相关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七)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挪用征收补偿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一律不得新增统规自建安置方式(县委、政府原已明确安置方式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有效期内,如上级政策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2、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3、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4、迁坟补偿标准
5、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沅陵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日
附件1
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说明
1、房屋层高的划分和测定方法:房屋的层高是指从底层地面到楼层板面的垂直高度,平房以室内地面到檐口滴水高度为准,前后有高低者取平均高度计算;楼房平屋面以室内地面至屋顶天沟地面檐口高度除以层数计算。坡屋面以檐口滴水高度除以层数计算。 (1)钢筋砼框架结构、排架结构屋高的规定:底层的基本高度3.3m,楼层高度3m。 (2)砖混、砖木结构平房的基本高度为不低于2.7m。 (3)简易结构的房屋、构筑物基本层高为2.2m以上(包括2.2m)。 2、房屋结构类型的划分:主要以基础类型、主体结构(包括墙体、梁柱、楼板、屋面等)划分依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分别套用不同的补偿标准。 3、房屋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以有效合法证件为依据,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水平面积计算;突出房屋高度在2.2m以上的楼梯间、屋顶水箱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层高低于2.2m(不含2.2m)的不计算建筑面积,适当予以补偿。 4、异地新建补偿已经包括房屋主体建(构)筑物补偿,房屋拆除、旧料堆码、材料运输、房屋四周排水明暗沟、散水、天沟、雨篷、踏步、室内水、电及基础的补偿。不包括“三通一平”和被征收的宅基地补偿。 5、砖混结构的屋顶隔热层、架空层按平均高度计算,0.5m以下(含0.5m)的不计算补偿,高度超过0.5m的,每超过0.1m按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0元,补偿高度最高不超过1.5m,超过1.5m的按1.5m计算。 6、各类别房屋所确定的补偿标准,以建成的房屋成品为计算标准,不包括装(修)饰补偿标准。 7、在房屋补偿面积有争议时,以房产部门测绘报告所确定的面积为准。 |
附件2
沅陵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类别 |
征收补偿价 |
主要特征 |
|
钢筋砼 框架结构 |
800 |
桩基础或整板基础,主体结构为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平瓦坡屋面、24cm眠墙,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外墙面钢砖,内墙水泥抹光且刷仿瓷涂料罩面,铝合金门窗、纱窗,油漆木制门及纱门,水、电、卫生设施和厨房设施配套齐全,封闭阳台,入户防盗门。 |
|
砖混 |
一类 |
600 |
标准砖石基础或桩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层层有串梁,规定的构造柱,钢筋砼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眠墙,外墙水刷石,内墙水泥抹光刷仿瓷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及纱门,铝合金窗、纱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无烟灶台、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二类 |
53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1.2m以上,钢筋砼地梁,钢筋砼预制楼面、层面、楼梯、天沟,屋面上部有架空隔热或者平瓦坡屋面、层高3m,24cm斗墙,外墙粗砂灰,内墙粉纸筋且“106”涂料罩面、油漆木制门窗、纱门窗、亮玻璃,室内水泥地面、独立厨房,水冲厕所、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砖木 |
45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24cm眠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不低于3m,外墙清水,内墙粉灰或涂料罩面。 |
|
砖木偏房 |
28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杂砖和土筑混砌墙,木屋架,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水泥地面或三合土地面,普通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 |
|
木结构类 |
350 |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m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
|
杂屋类 |
130 |
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m,杂砖墙,瓦屋面,檐口高度1.8m以上,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厨房、厕所、猪牛栏、堆放杂物的房屋。 |
说明:1.以上各类房屋的补偿标准系指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单价。房屋拆迁补偿费按合法建筑面积结合成色进行计算。
2.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规定的层高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工业用房增减5%,其他房屋增减3%。
3.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计算按GBI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的标准执行。
4.空心砖结构房屋参照木结构类房屋标准执行。
附件3
生产生活设施及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项目 |
名称 |
单位 |
补偿金额 (元) |
说明 |
晒坪类 |
岩板坪 |
平方米 |
65 |
厚度不少于6cm,岩匠过钻,抹平安砌;未达此标准,按水泥坪标准补偿 |
水泥坪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砖石垫层,水泥抹面 |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40 |
厚度不少于6cm,三合灰捣制,表面抹光 |
|
围墙类 |
24砖眠墙 |
立方米 |
350 |
包括基础,贴瓷砖的每平方米增加30元 |
24砖斗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18砖墙 |
立方米 |
200 |
同上 |
|
13砖附柱墙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土筑、土砖墙 |
立方米 |
150 |
同上(包括三合灰砌筑墙) |
|
挡土 墙护 坡保 坎类 |
砖(岩)砌挡土墙护坡 |
立方米 |
28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片石干彻挡土墙坡 |
立方米 |
240 |
同上 |
|
水泥浆砌 |
立方米 |
200 |
|
|
三合灰 |
立方米 |
150 |
|
|
岩石干砌 |
立方米 |
180 |
|
|
道路类 |
砼道路 |
平方米 |
60 |
厚度不少于6cm,水泥抹平 |
90 |
厚度不少于15cm |
|||
砂卵石、碴、碎石道路(三合土)面 |
平方米 |
30 |
表面平整 |
|
管类 |
米 |
5 |
室内的不计算补偿 |
|
电 杆 线 类 |
7米以下水泥电杆 |
根 |
3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7米以上水泥电杆 |
根 |
400 |
拆卸,包括杆上设备 |
|
木电杆 |
根 |
100 |
拆卸 |
|
室外照明线 |
米 |
30 |
包括双线,动力四线的每米增加5元补偿 |
|
变压器 |
个 |
|
经电力部门评定用于生产生活的,经评估后给予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
|
水池类 |
砖粉生活用 水池 |
立方米 |
350 |
砖砌粉水泥生活用水箱,有盖板,内、外贴瓷砖增加30%补偿。 |
砖粉生产水 (粪)池 |
立方米 |
32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三合灰生产 水(粪)池 |
立方米 |
200 |
13cm以上砖砌粉水泥,容积1m3以上;深度超过3m的一律按3m计算补偿;占地面积超过20m2的按水塘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
|
沼气池 |
套 |
2500 |
包括管道、气表等 |
|
水井类 |
机钻井(摇泵井) |
口 |
40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抽水设备的拆除工资;废弃的不予补偿 |
砖砌、石砌井 |
米 |
1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土井 |
口 |
300 |
包括井台及周边水泥地面;废弃的不予补偿 |
|
排水沟(涵管)类 |
砖砌明沟 |
米 |
8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三合灰明沟 |
米 |
50 |
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砖砌暗沟 |
米 |
100 |
含盖板断面24cm×35cm断面不同时按比例换算 |
|
暗砼涵管Ф110mm |
米 |
50 |
|
|
暗砼涵管Ф300mm |
米 |
80 |
|
|
铸铁管Ф100mm |
米 |
60 |
|
|
蔬菜大棚类 |
钢架大棚 |
平方米 |
32 |
大棚拱材为钢管、预制基脚、拱顶为透明塑玻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木架大棚 |
平方米 |
22 |
大棚拱材为预制或木檩条、预制基础,拱顶为塑料瓦、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
竹架大棚 |
平方米 |
10 |
大棚拱材为竹片,拱顶为塑料薄膜,拱高2.5m,半圆跨度5m,长度30m以上(含30m);达不到要求的,减半计算补偿 |
注: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设施(包括炉灶、装配式水池、非固定猪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四周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按此表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视新旧程度,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4、被征土地上废弃不用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
5、水池、粪池、排水沟达不到灰、浆砌体要求的,均按各单项标准50%扣减。
附件4
迁坟补偿标准(一)
类别 |
碑费 |
打井 |
团坟费 |
无棺搬运费 |
异地补偿费 |
合计 |
|
灵位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8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67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8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87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8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74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8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0200 |
|
5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12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71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12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91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12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78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12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0600 |
|
7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13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72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13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92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13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79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13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0700 |
|
9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14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73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14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93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14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80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14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0800 |
单位:元
迁坟补偿标准(二)
单位:元
类别 |
碑费 |
打井 |
团坟费 |
无棺搬运费 |
异地补偿费 |
合计 |
|
13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16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75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16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95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16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82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16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1000 |
|
15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20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79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20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99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20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86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20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1400 |
|
18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28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87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28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107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28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94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28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2200 |
|
21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58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117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58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137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58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124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58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5200 |
迁坟补偿标准(三)
类别 |
碑费 |
打井 |
团坟费 |
无棺搬运费 |
异地补偿费 |
合计 |
|
24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68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127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68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147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68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134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68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6200 |
|
28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88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147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88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167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88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154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88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18200 |
|
32相碑 |
小砌块团坟无棺 |
14000 |
600 |
2000 |
300 |
3000 |
19900 |
小砌块水磨石团坟无棺 |
14000 |
600 |
4000 |
300 |
3000 |
21900 |
|
普通岩团坟无棺 |
14000 |
600 |
2700 |
300 |
3000 |
20600 |
|
修岩团坟无棺 |
14000 |
600 |
5500 |
300 |
3000 |
23400 |
|
土坟 |
|
|
600 |
|
300 |
3000 |
3900 |
单位:元
注:1、棺木完整视为有棺,棺木不完整视为无棺;2、有棺木的,在无棺的基础上加1500元;3、团坟费补偿标准(以7层岩石为基数,按百分比套算)包含工次、沙石、水泥、买岩石及二次搬运费;4、坟的围墙260元/m(按照1米高度为基数,按百分比套算),岩石保坎280元/m3(干砌120元/m3)水泥坪50元/m2,4、合葬双棺按此标准加50%,统迁安置点的不发放异地补偿费(含项目区内的祖坟),迁至本责任山或地的不发放异地补偿费。
附件5
日用设备迁移拆装补偿标准
对具有独立立户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等被征收房屋,其移装补偿费标准如下:
有线(或数字)电视 200元/台
宽带网络 200元/台
固定电话 100元/台
窗式空调机 300元/台
分体空调机 350元/台
柜式空调机 400元/台
热水器 200元/台
太阳能热水器 600元/台
空气能热水器 400元/台
三相动力电表 1800元/台
电表新装户表 700元/台
水表新装户表 8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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