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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作者:韩家龙 来源:县人防办 时间:2017年12月20日 点击:523 【字体: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沅防办〔201729

 

 关于印发《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股室(站):

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推进人防职能转变,强化部门监管责任,经办党组同意,现将《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共六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1220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人防办对本级的行政执法职权的

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省、市对人防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分级,县级人防办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要求。现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全体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人防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防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内容主要包括:

(一)适用法律条款的正确性;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在行政审批执法过程是否存在卡、索、要行为;

(四)是否存在任意作为,随意执法行为;

(五)有无法律、法规禁止行为及不履责到位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取抽查、现场问询和查阅案卷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人防办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一年两次:上半年一次(5月份),下半年一次(12月份)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审批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股室检查纠正,受查股室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人防办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本级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加强指导。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及时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业务问题给予指导。

(二)强化监督。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

(三)纠错补救。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违法或不当行为。实施督检查中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措施进行纠错补救。

(四)责令整改。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和错误,提出整改意见,要求相关股室限期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人防办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人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抽取、保管或者处理人防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七)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

的财物的;

(八)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

实施行政处罚的;

(九)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十)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以收费等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十二)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

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三)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

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

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

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二

 

人防办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

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度

 

根据《人防法》规定,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由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共同确定,人防部门按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武部共同确定的具有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制度和落实情况。

2、防护工程技术措施建设落实情况。

3、关键部位和关键设施设备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生产岗位人员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指挥调度,信息保障设施设备建设落实情况。

6、专业队伍组建和训练落实情况。

7、职工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训练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般采取评估检查方式进行,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实事求是地评价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防护工作,具体分单位自评,人防部门考评和上级人防部门抽查抽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评估检查工作分准备、调查、总结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每年9月底前为评估检查准备阶段,910月为评估调查阶段,11月为评估总结阶段。

评估检查前,认真做好评估检查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评估组织,评估检查工作方案,下发评估工作计划,组织考评人员培训,掌握评估工作规定。

评估调查阶段,依据评估内容,标准,全面开展工作,到现场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

评估总结阶段,分析防护工作现状,查找问题及原因,组织专家综合评定,对防护单位的防护目标进行评估和讲评,部署改进任务,落实改进措施。

五、监督检查处理

发评估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发督导通报,督促相关部门及单位落实改进措施,涉及违法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三

 

   人防办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为规范我县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省人防办于 2012 年修订并公布的《湖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是全省人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的政策法规栏目可查询。我县直接使用省级人防办制定的相关裁量标准,也将在县政府门户网上人防法规中进行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强化领导。人防办对实施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加强监督和检查,并不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明确责任。对实施自由裁量权行为进行规范,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方面由主任雷明宝分管,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方面由副主任宋祖江分管。

(三)完善措施。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建立完善复查制度,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四

 

人防办对建设人防工程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和城市地下开发项目通过人防部门审批同意修建人防工程的单位或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委托制,由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专门监督,人防主管部门监管主要有:

(一)工程报建报批审批;

(二)工程施工;

(三)工程竣工验收。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在工程报建审批时对审批报建资料进行登记并进行台帐式管理。

(二)在施工中,除了委托具有资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外,人防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三)工程竣工验收时,人防主管部门邀请人防工程有关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验收。

四、监督检查程序

工程股人员根据工程进度到现场对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巡回监督。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是警告、纠正违规行为,限期整改。

二是下达停工通知书,停业整顿。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五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监督制度

 

    为加强通信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范通信经警报设置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设置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维护的组织管理(设施状况、维管人员)制度落实情况;

(二)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为抢险救灾服务使用情况;

(三)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四)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拆除、重建(含易地建设)和报废等审批程序和相关文件手续等准备情况;

(五)违反《人民防空法》相关条款,行政处罚情况;

(六)罚没款的收缴情况;

(七)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维护管理工作的不作为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业务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明确检查人员;

(二)检查方案报分管领导初审,报主任审定;

(三)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开展工作;

(四)形成检查报告后,由被检查单位领导签字和检查组长签字;

    (五)向主任报告检查结果。

四、监督检查要求

(一)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

(三)按照“两防一体化”要求执行。

五、监督检查时限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监督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年至少完成四次检查,即在(3月、6月、9月、12月)各进行一次检查,同时登记检查维护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措施

一、责令书面检讨,停止违法行为。

二、通报批评,恢复原状。

三、罚款违法情节较轻,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沅陵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六

 

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制度

 

人防经费是进行人防建设和开展人防业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防经费监督主要是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一、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人防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性;

(二)对收入和支出;

(三)对各种往来款项;

(四)对资产管理情况;

(五)对工程建设项目和造价;

(六)对经济合同;

(七)对执行财务制度。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是建立项目联审机制,由人防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联审、稽核。

二是实行项目配套资金控制机制,通过配套资金来控制项目建设。

三是建立资金使用跟踪反馈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

四、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资金拨付使用状况,按相关规定,制定财务检查方案,邀请财政,审计联合进行稽核,审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纠正违规行为,停止拨付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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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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