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财政局关于清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函
沅财综函[2018]22号
沅陵县财政局关于
清理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函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湘财综〔2017〕32号)要求,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湘财综〔2017〕42号)“第十九条:政府购买服务实行目录管理,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以及“第二十一条: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参照相应的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执行,如因政府间事权支出责任口径不同确需增加内容的,需报经省级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严格按照在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为此我局特函告(沅财综〔2015〕280号)、(沅财综〔2016〕145号)、(沅财综〔2016〕199号)、(沅财综〔2016〕258号)、(沅财综〔2017〕20号)文件失效。
沅陵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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